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chǎn)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注: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采購業(yè)務管理分為政府采購預算編審、采購需求審批、政府采購計劃編審、采購方式選擇、政府采購方式變更、采購過程管理、采購履約驗收流程、質疑投訴受理和采購檔案歸檔等環(huán)節(jié),旨在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管理機制,促進政府采購管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建設。
總務處為本單位政府采購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1.制訂本單位政府采購內(nèi)部管理制度;
2.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
3.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計劃;
4.審核備案本單位政府采購合同;
5.組織本單位電子辦公設備集中采購;
6.審核辦理本單位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手續(xù);
7.組建本單位供應商庫并向省財政廳報備;
8.優(yōu)選編制本單位入圍招標代理機構名錄;
9.辦理供應商質疑事宜;
10.配合省財政處理供應商投訴事宜。
采購評審小組,根據(jù)年初匯總的采購預算,對除了非政府采購超過規(guī)定金額(貨物和服務為5萬元;工程為10萬元)的采購活動進行討論監(jiān)督。
業(yè)務部門,主要職責:
1.對經(jīng)辦業(yè)務進行市場行情調(diào)查;
2.提出科學、明確、規(guī)范的采購需求;
3.履行經(jīng)辦業(yè)務預算內(nèi)部報批手續(xù);
4.組織經(jīng)辦業(yè)務的分散采購;
5.參與經(jīng)辦業(yè)務的代理中介采購;
6.組織經(jīng)辦業(yè)務的合同簽訂和驗收。
紀檢監(jiān)察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對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檢查,對招標采購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進行調(diào)查處理。
(一)總務處內(nèi)部崗位分工情況
1.采購管理員:
(1)負責制定本單位采購制度;
(2)負責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3)初步審核招標文件、采購方式、組織形式以及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意見;
(4)審核預選供應商資質要求,審核預選供應商中標情況;
(5)審核采購項目的采購(招標)文件和采購合同;
(6)負責采購過程具體業(yè)務的執(zhí)行與管理;
(7)組織參與政府采購驗收工作;
(8)督查、指導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加強對采購經(jīng)辦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9)負責政府采購數(shù)據(jù)的統(tǒng)計上報;
(10)負責采購檔案的歸檔。
總務處采購管理員在采購項目結束后將采購文件整理完畢,按照檔案管理部門要求進行移交歸檔。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
本手冊所參考政策法規(guī)如下:
(一)國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主席令第6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74號);
4.《行政事業(yè)單位內(nèi)部控制規(guī)范(試行)》(財會〔2012〕21號);
5.《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nèi)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
6.《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33號);
7.《財政部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庫〔2014〕180號)。
8.《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
9.《關于做好2017年推進使用正版軟件有關工作的函》(國版辦函〔2017〕15號);
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
11.《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
12.《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
13.《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11號);
14.《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
15.《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
16.《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第119號);
17.《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
18.《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國辦發(fā)〔2016〕96號);
19.《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號);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頒布))》(國務院令第613號);
2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發(fā)展改革委法制辦監(jiān)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辦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 21號);
2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2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25.《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26.《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
27.《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
28.《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29.《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30.《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
31.《財政部關于使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監(jiān)管系統(tǒng)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3〕375號);
32.《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nèi)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號);
3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
(二)河南省政策:
1.《河南財政廳關于省本級實施預算管理流程優(yōu)化先行先試工作的通知》(豫財辦[2017]39號);
2.《關于印發(fā)推進實施政府采購在線監(jiān)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財購[2018]2號);
3.河南省財政廳預算管理流程優(yōu)化先行先試政府采購系統(tǒng)操作手冊;
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49號);
5.《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fā)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財購[2018]3號);
6.《河南省財政廳關于省級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實行審核前公示相關問題的通知》(豫財購〔2013〕15號);
7.《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豫財購[2018]1號);
8.《河南省省級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變更審批管理操作規(guī)程》(豫財辦購〔2009〕21號);
9.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的通知 (豫財購[2017]9號);
10.《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豫財購〔2017〕8號);
11.《河南省財政廳關于省級部分政府采購品目實行網(wǎng)上商城采購的通知》(豫財購〔2016〕13號);
12.《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南省省級政府采購網(wǎng)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購〔2016〕14號);
13.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取消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協(xié)議供貨和服務定點的通知(豫財購〔2017〕2號);
14.《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66號);
15.《河南省政府采購行為規(guī)范》(豫財購[2003]21號);
16.《河南省政府采購運行規(guī)程暫行規(guī)定》(豫財購[2002]18號);
(三)河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政策:
1.《河南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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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收支管理
下一條: 資產(chǎn)管理